王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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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黔0304执4782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304执47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刘怀江
审判员潘小涛
审判员吴中伟
书记员万苍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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