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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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盗窃罪

(2021)沪02刑终39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户籍在吉林省通化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卫东
审判员王峥
审判员张莺姿
书记员刘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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