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91民初800号
原告:某支行,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姜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源,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洋,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1,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王某2,女,201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1(系被告王某2的父亲),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大兴镇八付村八付屯。
被告:金某,男,195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杉松岗镇岗后村振兴路。
被告:李某,男,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辉南县杉松岗镇岗后村振兴路。
本案按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丽红
书记员张艺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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