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21)赣0102民初107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2年10月30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圣和,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910085852。
被告:万某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王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徐荣根
书记员郑晓晓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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