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0)鲁1103执1422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徐某杰,男,199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2020年9月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2.2020年11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徐某杰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仅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未发现徐某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交纳的取保候审金5000元扣划到法院用于本案执行。
3.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
4.本院于2021年3月28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的少量银行存款已在(2021)鲁1103执1420号案件中被冻结,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2021年3月30日将被执行人传唤到法院,决定对其拘留15日。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本院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刑事审判庭作为移送执行人认可并表示亦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移送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新
审判员徐建军
审判员任杰
书记员王文慧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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