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591号
原告:吉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三峡市陕县。
本案按原告吉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光锐
书记员 郑涵水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