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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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1)宁0105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高某。
被执行人:唐某,职业不详,住宁夏银川市。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某在各金融机构存款10172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益。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续行冻结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谢旭
书记员万红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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