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辽1324执2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05月27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王硕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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