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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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辽1324执27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朝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
法定代表人:朱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05月27出生,汉族,住喀左县。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志刚
书记员王硕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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