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余新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1,057字数 936阅读模式

鄱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2021)赣1128执93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汉族,2013年1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
申请执行人余新华,女,汉族,1957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9947677B,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北大道12号。
法人代表:查文龙。
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鄱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85965384929,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城北鄱湖花园东侧。
负责人:陈冲。
被执行人江西港港百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6909971503,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大道8号京都精品街12栋2-5号店面。
法人代表:陈露。
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165882092,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事处樟树东路北边。
法人代表:陈丰跃。
被执行人陈丰跃,男,汉族,62岁,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其它传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鄱阳湖赣剧院文化商业广场一层有房产,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均已进行查封。另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所涉房产的租赁情况,查实被执行人在上海喜盈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租金收入,本院向第三人送达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未实际提取;因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鄱阳湖赣剧院文化商业广场一层的房产难以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进行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1.4912万元,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履行573.03元,剩余案款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1128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发
审判员艾鹏远
审判员郭强
书记员朱忠文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