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0)宁0423执708号
申请执行人:满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叶某,住宁夏固原市。
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满某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单亮
书记员田鹏洲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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