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林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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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2020)桂0512执恢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
委托代理人苏建华,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广西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某某、广西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海宁
审判员袁尧
审判员刘春成
法官助理潘世红
书记员许庭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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