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357号
原告:某银行,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战,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吉林和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男,汉族,1994年6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俞某,女,汉族,1994年4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长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与北三环交汇恒大城销售中心。
法定代表人:潘浩,经理。
本院认为,现某银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银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1元,由某银行负担。
审判员常菁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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