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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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825执1247号

申请执行人:刑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4.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执行费14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825执1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立军
审判员盛志海
审判员霍彩霞
书记员刘阳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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