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毛某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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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吉0211民初911号之一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165号。
负责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吉祥,男,法律顾问。
被告:毛某林。

本案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雪飞
书记员李佳盈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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