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吉2403民初1237号
原告:潘某,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于某,男,住敦化市,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本院认为,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现当事人因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本案应免收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全部退还给潘某。
审判员李亚玲
书记员高国鹏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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