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黔0304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身份证号码:XXXXXX。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人,户籍地:河南省,现住贵州省遵义市,身份证号码:XXXXXX。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的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04执9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刘怀江
审判员胡昌茂
审判员吴中伟
法官助理郑舟勇
书记员李西南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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