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718字数 266阅读模式

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1124民初637号

原告:康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33元,由康某负担。

审判员杜海涌
书记员苟俊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