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1124民初637号
原告:康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33元,由康某负担。
审判员杜海涌
书记员苟俊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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