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21)甘3001执88号
申请执行人敏某某,男,回族,1995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让当智
审判员吴云
审判员仁青才让
书记员芝瑞阳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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