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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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民初948号

原告:何某某。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何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夏淑琴
法官助理于冰
书记员秦坤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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