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20)津0111执398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6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向勤
审判员张阳
审判员王俊卿
书记员王盛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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