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6民终2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2004年5月5日出生,住蓬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焕志,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住蓬莱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梅,女,1980年2月9日出生,住蓬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杰,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毓石,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毓梅,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蓬莱市。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秉楠,烟台市蓬莱区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王焕志、赵晓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王焕志、赵晓梅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元,减半收取1189元,由上诉人王某、王焕志、赵晓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忠霞
审判员尹鹏亮
审判员王天松
书记员王亚男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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