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广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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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734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广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李晖琼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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