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粤0307民初734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某,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广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
被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5元,由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李晖琼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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