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开原市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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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2021)辽1282民初232号

原告:李某某,男,满族,1958年出生,住开原市。
被告:王某,男,1974年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告:开原市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铁东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志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佟伟
人民陪审员姜兴良
人民陪审员杨大鹏
书记员张瑜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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