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
(2021)辽1282民初232号
原告:李某某,男,满族,1958年出生,住开原市。
被告:王某,男,1974年出生,满族,住开原市。
被告:开原市伟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铁东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志伟,系该公司经理。
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佟伟
人民陪审员姜兴良
人民陪审员杨大鹏
书记员张瑜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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