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晋0212民初77号
原告:魏某,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乌兰察布市丰镇支公司。
负责人:杨某。
本院认为,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2元,减半收取计1326元,由魏某负担。
审判员曹皑峰
书记员程光英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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