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鲁1325民初255号
原告: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费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经理。
本案按原告梅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长常亮
法官助理徐弘弘
书记员王瑶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