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与范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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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鲁1325民初255号

原告:梅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费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董事长。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费县。
法定代表人:范某,经理。

本案按原告梅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长常亮
法官助理徐弘弘
书记员王瑶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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