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922执289号
申请执行人:彰武县满堂红乡国民农资销售中心,住所地:彰武县满堂红镇。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执行人:海某,女,1963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李某某、海某、李某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李某某、海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李某某、海某、李某某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李某某、海某、李某某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并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李某某、海某、李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彰武县满堂红乡国民农资销售中心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65027.4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20)辽092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仲谋
审判员张宏图
审判员范洪
书记员王鹤龄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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