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973号
原告: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3区8栋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波,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东,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国,男,1984年5月5日,汉族,住肥城市。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黄迎春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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