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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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726民初1538号

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某,女,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王某某,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被告:张某某,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宗营
书记员刘通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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