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2021)鲁1524民初904号
原告:刘某,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芝,女,65岁,汉族,农民,住东阿县,系刘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鲁,东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万全
书记员曹雨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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