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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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2021)鲁1524民初904号

原告:刘某,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芝,女,65岁,汉族,农民,住东阿县,系刘某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鲁,东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东阿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陈万全
书记员曹雨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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