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甘0621民初303号
原告:彭某1,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现住民勤县。
被告:彭某2,男,汉族,户籍登记地甘肃省民勤县。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彭某1负担。
审判员李博文
法官助理吴世强
书记员何进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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