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977号
原告:刘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法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强,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陈某水,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黄迎春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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