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杨某强、陈某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案例888字数 235阅读模式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0911民初1977号

原告:刘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法高,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强,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陈某水,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娅娟
法官助理刘乘廷
法官助理孟琪
书记员黄迎春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