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与王某、高某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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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黑0604执保447号

申请人:彭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被申请人:高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庆新村。

本院(2021)黑0604民初15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李强
审判员冷志强
审判员王嘻嘻
法官助理姜珺伟
书记员孟思辰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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