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赡养纠纷
(2021)冀0824民初1108号
原告:李某1,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坡,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某2,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告:李某3,女,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盖世杰
书记员李寅枫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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