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郭丹龙发装饰部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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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2021)豫1726民初1218号

原告:泌阳县郭丹龙发装饰部,住所地: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文化路西段路北。
经营者:郭丹,该装饰部店长。
被告:王某某,男,199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郭丹龙发装饰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郭丹龙发装饰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泌阳县郭丹龙发装饰部负担。

审判员吴宗营
书记员刘通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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