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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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辽0922执137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6969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92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苏仲谋
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赵斌
书记员周洁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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