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冀0637民初407号
原告:王某1,女,200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八里庄特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八里庄特区,系原告的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英英,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召,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国支公司。
住所地:安国市药都北大街76号。
负责人:苏奕,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1的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1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学军
书记员苑喜盈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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