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白某1等与倪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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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甘0723民初470号

原告:郑某,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8XXXXXXXX、181XXXXXXXX。
原告:白某1,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51XXXXXXXX。
原告:白某2,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52XXXXXXXX。
原告:杨某,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81XXXXXXXX。
原告:王某1,男,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87XXXXXXXX。
原告:王某2,女,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8XXXXXXXX。
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住临泽县,电话138XXXXXXXX。
原告白某2、杨某、王某1、王某2、张某的共同诉讼代表人:郑某、白某1。
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临泽县西关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倪某,男,汉族,系临泽县腾峰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临泽县,电话187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白某1、白某2、杨某、王某1、王某2、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白某1、白某2、杨某、王某1、王某2、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郑某、白某1、白某2、杨某、王某1、王某2、张某负担。

审判员白晓亮
书记员李雅娜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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