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2021)皖1221民初2790号
原告:孙某,男,199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程某,女,199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朱理想
法官助理田雪艳
书记员张利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