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1502民初2071号
原告:边某1,女,200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边某2,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边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苗宗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华建一街区财金大厦4楼。
代表人:孟军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1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某1负担。
审判员孙利群
书记员张晖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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