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某1与苗宗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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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鲁1502民初2071号

原告:边某1,女,200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理人:边某2,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边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丹丹,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山东慎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苗宗明,男,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华建一街区财金大厦4楼。
代表人:孟军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男,女,该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原告边某1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边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边某1负担。

审判员孙利群
书记员张晖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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