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邵某某,男性,1946年9月19日出生,412702194609195010,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性,1959年3月6日出生,412702195903065035,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0)豫1681民初415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冰
书记员齐冉
2021-04-0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