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抚养纠纷
(2021)黔2730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某,男,布依族,1975年11月4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被执行人:王某,女,布依族,2002年1月26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罗英列
书记员汪玉兰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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