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2021)湘0103执1792号
申请执行人:康某1。
法定代理人:康某2。
被执行人:徐某。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某的银行存款53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徐某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荆钊
执行员王军
代理书记员杜健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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