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内0627民初385号
原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尚某,公民身份号码×××,1961年5月11日,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址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新吉乐夫
书记员李翼虎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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