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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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危险驾驶罪

(2021)鲁0685刑初9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住招远市。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蕴健
书记员杜永坤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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