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某、吴某某、姜某某、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丹东某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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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235-1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于学成,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浪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
委托代理人:周志丹,辽宁永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王莉莉,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姜某某,女,汉族,1971年7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辽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文东,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某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鸭绿江大街。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舵,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雷,辽宁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杨文波
书记员刘赫丹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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