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湘1003民初730号
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港街道湘江北路一段369号嘉德物流中心5栋5层508房。
法定代表人:戴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鸿运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玉梅
书记员王峰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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