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1)辽0811民初257号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系该分中心科长。
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岩
法官助理赵琳琳
书记员张彤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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