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与刘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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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供用水合同纠纷

(2021)辽0811民初257号

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某,系该分中心科长。
被告:刘某某,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营口市老边区某某管理分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岩
法官助理赵琳琳
书记员张彤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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