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甘1125民初57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5925630282N。
负责人:余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1,该支行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
被告:杨某2,男,汉族,现年34岁,农民,住漳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县支行自愿负担。
审判员任玉林
书记员陶燕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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