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盗窃罪
(2020)鲁0502刑初267号之一
原判决书第七页第二十一行“公安机关送检的扣押茅台酒共计价值387120元”现更正为“公安机关送检的被盗茅台酒共计价值387120元”。
本裁定书与刑事判决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珊珊
人民陪审员任育强
人民陪审员曹静
书记员张树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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