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郝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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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0526执5693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5日生,住滑县。
被执行人:郝某,男,汉族,1975年12月08日生,住滑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郝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郭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曹振亚
审判员李国勇
审判员赵志伟
书记员马晓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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